No. 1808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
(卷2)
T40, p0506b
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
某甲當還與僧白如是 大德僧聽。比丘某
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是衣
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忍。
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
持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不
忍者說。僧已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
當還與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作此法已。
隨人多少取其衣物依數與之不宜別施更招漏染非佛制故。五分云。若不遍者和僧與一無衣比丘。善見云。若
一衣極好不須割破。眾並有者從上行之。須者直付之)。四人分法
(毘尼母云。若但四人應作直分羯
磨。其賞看病物義准。三人口和)。以衣
(付言)
諸大德憶念。今持此
亡比丘某甲衣缽
(坐具等隨有言之)
。與某甲著病比丘
(三說
自餘輕物應准作直分。羯磨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某
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白如是
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
僧應分。誰諸長老忍。僧今分是衣物者默然
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分是衣物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
(若捨衣若分衣。若客來並如上)
。眾多人分法
(毘尼母云。四
人共住一人死。應展轉分捨衣已賞勞法。但二人口和付言)大德僧聽。我等持是
亡比丘某甲衣缽
(坐具鍼筩盛衣貯器)
。與某甲看病比
丘
(三說已。其輕物者准。本律云。應彼此三語。受共分應言)
。二大德聽此亡。比
丘某甲衣物應屬我等
(三說餘人亦爾。若有二人亦須准上其賞勞。直付三語。
雖了分物。未入手客來須與分)。一人心念法
(毘尼母云。一相應法者。二人共住一人死。
在者取衣口言)此某甲亡比丘物應屬我
(作此三說已。手執物故後來不得)
十得受衣法
(僧祇云。若為病人求醫藥衣食。及為塔事僧事。雖當時不在並應與分。善見云。若
界外比丘入。亦須與分。謂在羯磨時。律中有比丘無想別眾不成分衣。又現前施中得與沙彌淨人。分等或等或半
如前分別。十誦云。比丘有衣缽寄尼者。若死比丘索取先見者分之。若在白衣家死者輕物隨五眾。現前分重物
任意遠近。有僧法寺付之。若無五眾者。律令信樂檀越應守掌。若無五眾來者應送。與近處僧伽藍僧。餘如鈔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