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1804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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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愛道尼經及五德十數等。若誦訖僧中未
徹者隨時誦經說法。至鳴稚時總來赴堂隨
次入僧中。於常坐處互跪合掌。彼說戒師為
說明人能護戒已後文。此與大僧相涉行用。
看僧說戒中。若自恣者準說戒中。別堂作法
送籌合唱。若通作者僧自恣已五德來向沙
彌處互跪說僧自恣之文。以犯舉兩通故。若
界中人少對首作法。一同眾法對首。無人者
同眾法心念。五雜料簡。其沙彌威儀進止凡
所造修。律並制同僧。唯罪結一品。餘如沙彌
威儀經三千威儀及隨戒中具明。不復重出。
略指同也。毘尼母沙彌法應知慚愧善住。奉
事師法中不應懈怠放恣。當自慎身口卑己
敬人。常樂持戒莫樂謂戲。不應自恃才力復
莫輕躁。應知羞恥不說無定亂言。唯庠序合
理自知淨不淨法。常逐二師讀誦經法。一切
僧中若有所作皆不得違。如是廣知。薩婆多
沙彌不為三寶緣有利益者而掘地犯罪。五
分下三眾無故造罪亦吉羅。四分律結吉羅。
謂無緣而損傷。乃至不受食殘宿自煮等無
人則開。有淨人故作則結吉羅例之。五分若
罰沙彌先語其師。師亦不應非法助沙彌。若
治罰應作種種苦使。掃地除糞摙石治階道。
若不為和尚闍梨及餘人作使。應語如法供
給和尚眾僧作使。次至應作不應遮不與僧
中利養。此是施主物。四分從大比丘下次第
與沙彌房舍臥具。若不能愛護不應與。若利
養隨次與之。有人言下三眾律並制罪者謂
是剩結。非是實罪。此是人語。聖教正翻實錄。
彌須敬行
尼眾別行篇第二十九
(善見云尼者女也阿摩者母也重尼故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