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1425 摩訶僧祇律 (卷37) T22, p0527b


如店上商人。若比丘尼欲市物。知他已市不得橫抄。應待前人不取得取。亦應問前人。汝故取不。若言故欲取。為欲堅之。此不應取。若言不復取。取者無罪。若比丘尼買衣缽還自相抄者越比尼罪。若僧中上價取者。除和上阿闍梨無罪。若比丘市物抄截他市者越比尼罪。是故說

  長缽減五綴  七日瞋奪衣
  賣金并乞縷  緻織及急施
  抄市迴僧物  第三跋渠竟

從比丘尼取衣及浣染。淳黑三分白憍舍耶。六年尼師檀。三由旬擘羊毛。雨浴衣。阿練若處。此十一事應出不說。更有十一事。應內旃跋渠殘從初跋渠。初跋渠中出。取比丘尼衣。捉金銀補出。浣故衣以賣買補。後跋渠中出。雨浴衣以賣金補出。阿練若處以抄市補處一跋渠二跋渠數不減尼薩耆者。世尊說比丘尼三十事竟

  明一百四十一波夜提法之一

  妄語及種類  兩舌更發起
  脫命說句法  自稱過人法
  未足說麤罪  與遮輕呵戒
  初跋渠說竟  斫種異語惱
  嫌責露地敷  覆處強牽出
  先敷尖腳床  虫水澆草泥
  疑悔使不樂  第二跋渠竟
  一食及處處  與衣不捨用
  不作殘食勸  不受非時食
  停食兩三缽  藏物別眾食
  第三跋渠竟

  然火過三宿  與欲後瞋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