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2025 敕修百丈清規 (卷3) T48, p1127b


能繼之

  遷化

示疾覺沈重。預請兩序勤舊點對。封收衣缽行李。就留方丈。差公謹行僕看守。以俟估唱。或有標撥俵散物件。須要平允。母令恩怨不均致後爭競。若衣缽微薄。務從儉簡。遺戒小師不得披麻慟哭。請首座主喪。一切佛事並免。但舉無常偈云亡僧津送。母費常住。母勞大眾。若住持有功山門。寺眾念其遺愛。或衣缽稍豐。當如儀講行喪禮。有官員檀越諸山法眷遺書。即當遣送

  某寺住持某。世緣報謝風燭不停。所有隨

遺 身衣缽檀信施利。非常住物。煩兩序抄劄。

  端請某人主行喪事。餘俵眾僧看經每喪。

囑 母致繁多侵用常住。幸察此

  意。伏希 悉及 年 月 日住山某押

遺書之式

尊宿  旱忝 遊從。柰合離之有數。繼承推挽遂黽勉於微緣。電露我空 雲山益渺。

    敢祈 保護以 壽斯文拜禱不歸

鄰封  住山無補。每依 鄰璧之光。夢境元空。幸謝世緣之幻。莫諧 面別惟切心馳。

    冀 佛日以流輝。俾宗風而益振。伏惟

    珍重

法眷  叨濫住山。有媿 同門之有。因循抱疾。將為畢世之人。敬奉手書聊伸 面別。

    光昭

    先師之令德。道在 吾屬之力行。無任

    傾勤。伏惟 珍重

可漏子 書拜

    某人稱呼某寺比丘某謹封

  入龕

初示寂。侍者即令客頭行者下僧堂報眾。鳴椎一下。白云(堂頭和尚傳語大眾。風火相逼不及面達)又鳴椎一下。次報諸寮。堂司行者鳴僧堂鍾集眾。上方丈吊慰罷。首座同兩序勤舊商議。發訃(式見後)報諸山發書請人主喪。須諸山名德鄰封老成。或法眷尊長。或只本寺首座。如有遺命遵行舉請。小師侍者親隨人安排洗浴。著